man 发表于 2021-4-3 10:44:30

《道交法》修订:怎样才是有用的修订意见?(附 范本)

                                                                                                    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距离上次修订的2011年,已经过去整整10年了。这十年来,中国道路交通发展日新月异,出现了很多《公告》里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感到部分法条滞后不适应新时代新发展的修订必要。

就摩托车而言,广大摩友更是因全国上百个城市“禁限摩”,滥用曲解《道交法》第39条,而倍加关注此次《道交法》修订。衷心希望借此修订之机,更加实现良法善治,让全国合法的9000万名摩托车驾驶员权益得到保障,让全国内销的1000万辆摩托车平等骑进每一寸国土。

摩友“需要承载的灵魂”观点主张得到了很多摩友认同,例如摩托吧“摩行天下”会员群群主刘铁就率先动员群友提交,得到了群友们的积极响应,大家纷纷动起手指,点击发送,表达争取合法权益的心声。(以下提交截图均为各位摩托吧吧友)


在肯定赞许摩友们的同时,不能不指出法律的修订是讲究逻辑严密,行文严谨的,也不会是所有的“意见”都会采纳,是要符合法律修订采纳要求的。因此,摩友“需要承载的灵魂”的建议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更多表达的是“看法”和“愿望”。所以,这样的“意见”很难被视为“有用”的建议。那么,什么样的建议才算有用呢?


为此,某地法学会会员,法律专业出身的广东摩友“亚龙湾”进行了如下讲解。通过这些点评,摩友们可知提交哪些“有用”,哪些“没用”:
(1)修法是不会主动写废除各地摩托限制的。因为对于权力机关,本来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2)同(1),各地禁止摩托车上高速本来就是下位法同上位法相抵触。(3)提高摩托车限速,等【行政法规】《实施条例》要修改才提出建议。(4)同(3)(5)报废年限这点,是要等商务部等几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修订时提出才有用。(6)驾照再分级这点,是要等【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等修订时提出才有用。(7)增加摩托车学习难度,这是要等有关机动车驾驶考试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修订时提出才有用。(8)至于严打买卖驾照问题,本来就打击,只是严不严的问题,不过提出这条修法建议反而是唯一有用的。总之,【法律】一般都是在授权,我们要提的意见是要遏制不合理的授权。
对于上述第2点,广东摩友“亚龙湾”进一步谈了他的看法:因为原有《道交法》标准过低,设计最高时速不低于70公里,即意味着一辆90CC摩托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可以超过70公里,就可以上高速。有些省一害怕,就擅自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禁止形式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直接悬挂禁止摩托车驶入的【禁令标志】。由于它们超出法律禁止的范围,都同上位相抵触,无法以自己的地方规定作为【行为规范依据】进行处罚。最终,它们都是统一套用违反禁令标志(属于道路交通信号)的名义进行处罚。
[点击标题浏览]公安部:《道交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附 全文及范本)

继上期本号刊登沈阳摩友“九日”的提交意见后,我们继续刊发部分各地摩友提交的修订意见,虽然可能存在瑕疵,不够全面,但瑕不掩瑜,以供各位摩友参考借鉴。(这篇又该是有摩友要留言抱怨篇幅超长了,没耐心看了。没办法,谁让禁摩涉及的问题超多呢,如果看的耐心都没有,那解禁的耐心有没有呢?我看够呛!)

成都摩友“基本上完了”提交意见: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未经允许的,不得通行。遇有重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社会公告。
意 见:该条内容与原39条基本相同,实际应用中,各地交管部门存在肆意扩大法律权限,减损公民利益。通常做法是一纸通告,五年十年甚至无限期的时间范围内,非法限制一部分公民合法上牌登记缴税购买保险的用于基本交通出行需求的非营运性质的非机动车,机动车在某些区域通行的权利。
建议法条中增加下列内容:1.明确该法条只授权交管部门拥有临时性禁限的权力,不得长年累月变相无限期的禁限,预防滥用权力。2.详细规定各级交管部门进行临时限制的时间范围,禁限条件,具备禁限条件后审查复核权不能完全放给交管部门。制定对该禁限权力进行合法的制约和监督手段,不简单的是一个社会公告就敷衍了事。3.不得违背总则第三条的基本原则。

上海摩友“刀疤阿四”提交意见:一、修订稿第四十六条意见:1、能否明确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2、既然是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那道路、交通流量,保有量,交通事故类别及数量等交通数据必须要定期,完整公开。我认为执法必须要有科学依据,使用授予的权利必须要公开透明,受到监督。3、不能只针对单一车种禁行。或者应针对交通数据表明数量最多的车种禁行,这样是最符合科学,最人性化的。二、修订稿第三十条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意 见:违反该条没有对应的相关处罚的条款。这里用的“应提前”是必须提前的意思,我认为没有公告及广泛宣传的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予拆除。

摩友“Rich”提交意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意见:此法条应该“明确说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是“临时性”某时间段的禁止通行行为还是每天24小时“永久性”禁止通行行为!应该有具体时效的规定,否则各级政府制定交通管理规定依据此法条完全禁止某种交通工具通行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争议大!针对第六十三条的意见:法律上对于拖拉机明确了通行规定,那么摩托车作为国家合法产物,道交法法律应当明确摩托车通行的规定!避免地方政府禁摩减损公民权利、增加义务!对公民合法物权实施剥夺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根本!针对第六十一条的意见:此法条应当明确特种车辆(包括警用车辆)在城市道路日常巡逻中,并非执行紧急任务,必须要遵守道交法,以身作则,不能随意逆行,闯红灯,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例如地方政府出台交通管理规定,禁止某种车辆通行,而交管部门却可以通行,这一点规定属于地方行政权力授权,并非法律上的授权!与第六十一条相悖,也与宪法相悖!针对第七十五条的意见:此法条应当明确摩托车是否允许高速公路通行!应当明确摩托车高速通行的具体规定,如最高时速应等同于汽车更安全!最右侧行车道通行,各级政府自然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针对第八十七条的意见:此法条非常笼统,应当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如何参与交通协助工作,警务辅助人员并非人民警察,只是协助交通警察工作,例如是否有权利可以拦截驾驶人,并查阅驾驶证、行驶证!目前地方公安部门都是对警务辅助人员放权执法工作!
摩友“更与”提交意见:
公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意见: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意 见:此法条建议增加“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出具有效电子驾驶证”。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醉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意 见:不得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意 见: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此法条应当增加不得进行非正常暴力审验。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门前以及商业区、车站、码头周边的道路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线。施划人行横道线的,应当设置提示标志。城市道路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无障碍设施、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意 见:此法条增加:任何设置及建筑不应阻断或占用盲道,确保盲道通畅。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未经允许的,不得通行。遇有重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意 见:此法条应该“明确说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是“临时性”某时间段的禁止通行行为还是每天24小时“永久性”禁止通行行为!应该有具体时效的规定,否则各级政府制定交通管理规定依据此法条完全禁止某种交通工具通行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争议大!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信号灯和停放地点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意 见:此法条应当明确特种车辆(包括警用车辆)在城市道路日常巡逻中,并非执行紧急任务,必须要遵守道交法,以身作则,不能随意逆行,闯红灯,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例如地方政府出台交通管理规定,禁止某种车辆通行,而交管部门却可以通行,这一点规定属于地方行政权力授权,并非法律上的授权!与第六十一条相悖,也与宪法相悖!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意 见:法律上对于拖拉机明确了通行规定,那么摩托车作为国家合法产物,道交法法律应当明确摩托车通行的规定!避免地方政府禁摩减损公民权利、增加义务!对公民合法物权实施剥夺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针!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汽车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意 见:此法条应当明确摩托车是否允许高速公路通行!应当明确摩托车高速通行的具体规定,如最高时速应等同于汽车更安全!最右侧行车道通行,各级政府自然执行上位法的规定!9、《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是协助交通警察执法执勤、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开展以下工作:(一)协助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二)指挥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送达法律文书;(三)开展文书助理、档案整理、材料收集等服务与证件办理;(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由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开展的工作。交通警察不得将应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警务辅助人员承担。警务辅助人员不得超越规定职责行使职权。意 见:此法条非常笼统,应当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如何参与交通协助工作,警务辅助人员并非人民警察,只是协助交通警察工作,例如是否有权利可以拦截驾驶人,并查阅驾驶证、行驶证!目前地方公安部门都是对警务辅助人员放权执法工作!1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意 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执法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执法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所下达的越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监督机关检举揭发申诉等!避免执法人员违法执法!1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强制传唤、强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强制吸毒检测。建 议: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应出具具体扣留界限划分明细,避免执法单位不分青红皂白“先扣了再说”!!!1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嫌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建 议:对于饮酒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过轻,因酒驾而发生事故的惨痛案例多不胜数,血淋淋的教训,建议加处罚力度!!!1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意 见: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认为应当”存在用词不当,此法条界限太模糊!!!!!没有说服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容易根据个人行为意向进行扣留!!!1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法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意 见:此法条严重不负责任,国家规定与地方规定存在冲突部分此法条一条存在巨大争议!!!!!!!!!!例如,现各级地方政务部门出台针对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禁行,限行政策不符合法条约定,不执行上位法的规定!!!地方政府懒政、不作为、“一刀切”等现象每个中国公民深恶痛绝。此处借用人民网评议: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新征程呼唤新作为,对作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试想,构建新发展格局,倘若每个地方都立足自身搞“内循环”,地域主义、本土主义发展的“一刀切”,如何让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整治交通乱象,倘若有的地方对摩托车、电动车一味限制、禁行,群众无路可走的“一刀切”,如何让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杭州摩友李岳松提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针对贵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现发表我作为公民的个人意见和建议,望认真阅读,纳入研究讨论范畴,不胜感谢。意见一、根据第一条和第三条的原则和精神,出于对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安全的保护,不应当允许各级地方政府违法暂扣机动车(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员存在违反本法律的情况除外)。对于在驾驶员合法取得驾驶证并在驾驶证有效期内,驾驶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各项手续合法的机动车上路,未出现本法律所规定的的可以暂扣机动车的情况的,不应当予以暂扣机动车。这样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本《道交法》相关条例。另外,各级政府在对于机动车出现了未按规定在禁止、限制的区域行驶的行为,对于各种类机动车处罚非常不一致的情况。举例说明:我的苏A号牌四轮轿车在杭州出现了闯禁行的行为,处罚是100元记0分;而我的苏A号牌二轮摩托车,同样的行为,会受到200元记3分的处罚。除此之外,轿车可以申请杭州的临时通行许可,一年可以申请12次,而摩托车则没有这种便利。(以上出现的城市均为举例作用,不排除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的规定和措施,如北京的“进京证”以及对于京B、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的相似限行、禁行措施)以上这些地方规定,不符合本《道交法》相关条例,更是违背其精神。参 考:《道交法(修订建议稿)》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绿色发展、协同共治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参考:南京交警对于南京郊区牌照的摩托车,所实行的行政处罚是第一次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暂扣机动车并处以10日以下拘留。

               

马里奥Mario 发表于 2021-4-3 11:00:10

时光缱绻如 发表于 2021-4-3 11:35:20

什么是王法?在路上交警就是王法

华山论剑 发表于 2021-4-3 12:05:05

时光缱绻如 发表于 2021-04-03 11:35
什么是王法?在路上交警就是王法

他只是执法者,执法要有法可依……

Kevinzhu 发表于 2021-4-3 12:23:26

上海限摩 但是不发牌 册那

方圆十里i 发表于 2021-4-3 15:10:07

支持

HarryLiu91 发表于 2021-4-3 17:13:21

第九十七条中的:“对一年内因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确定的具体罚款标准,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这一条要特别引起重视。不禁摩我双手赞成,禁摩的话,这一条就是比38 39条更恶的恶法,闯禁去三次以上就可以5倍罚款。那三次以上每次就罚1000了,以后每个骑摩托只要进了所谓的禁区都是行走的肉,看罚你还起不起劲。

微笑是你大 发表于 2021-4-3 17:42:45

这才是这个论坛管理员该干的活,鼓掌

selina 发表于 2021-4-3 19:39:05

除了报废年限(感觉这个可能性也不大),别指望对摩托车会出什么友好的条款

coolcooltiger 发表于 2021-4-3 21:21:36

只要它们还在,就不会有好结果{:6_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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